119、学无止境 (1/2)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特长
土建监理工程师,施工管理经验丰富,精通建筑CAD设计、电脑文字输入,精通施工测量放线等技术工作。总之,能全面掌握施工、开发、设计、监理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备注
本人照片
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准考证
姓名:
叶学云
身份证号:
32030319710116041x
报名序号:
5959-00133
档 案 号:
2107310560
报考级别:
四科
考点名称:
中华职校
考点地址:
打浦路303弄16号,近斜土路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准考证号
考场
座次
合同管理
05月10日
09:00-11:00
13101020719
07
19
进度控制
05月10日
14:00-17:00
23101020805
08
05
相关法规
05月11日
09:00-11:00
33101020821
08
21
案例分析
05月11日
14:00-18:00
考 生 须 知
1、请仔细核对准考证的相关信息,如有误请及时与咨询点联系。
2、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迟到半小时不得入场,开考后一小时方可离开考场。
3、考生应携带2B铅笔,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塑料垫板,橡皮和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填涂答题卡时必须使用2 B铅笔(否则成绩无效)。不得带任何书籍、纸张、笔记等入场,严禁将一切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4、“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草稿纸由考试院发放,考后收回。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5、考试成绩查询网址www.spta.gov.cn。(一般两个月后可查询)
6、本考点无停车条件。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八年四月
考试名称:
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姓名:
叶学云
身份证号:
32030319710116041x
档案号:
2107310560
级别:
四科
合同管理成绩:
72
进度控制成绩:
112
相关法规成绩:
69
案例分析成绩:
0
合格情况:
合格
发证编号:
08-5959-4-0184
备 注:
合格标准:
合同管理 合格标准66分。
进度控制 合格标准96分。
相关法规 合格标准66分。
案例分析 合格标准72分。
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八年七月
合格人员填表要求
1.考试合格人员在本网下载打印《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要求纸张大小为16k),填写后连同证书工本费15元、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反面须写上姓名、发证编号,用于制作证书)并在于2008年8月19日-23日(9:00-11:00,14:00-16:30)期间送至现场确认点。
2.两张登记表格式不得改动,须用钢笔正楷认真如实填写,字迹不得涂改,并各贴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发证编号填写到表格右上角。
3.领证时间为2008年9月17日-20日(9:00-11:00,14:00-16:30),领证地点为本人现场确认点。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学制
学位
参加工
作时间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名称
取得时间
报考专业
级别
证书号码
取得资格名称
取得时间
工作单位及地址电话
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考试管理
机构意见
该同志经统一考试,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
市人事
部门意见
该同志具备 资格。
注:1、本表用钢笔填写。
2、取得资格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3、证书号码在证书下发后填写。
4、本表一式两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绩档案。
建设部147号部长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稿时间:2006-01-26 阅读次数:1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