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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坚持按监理程序办事。监理程序是监理人员进行把关的关键环节和关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按监理程序进行的任何行动都是不允许的。例如,工序检查检测中,上道施工工序质量未经自检合格,并被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认可,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

    本工程的监理合同、批准的监理规划及细则;

    (8)

    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施工图;

    (9)

    有关建设法律、条例、办法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文件资料。

    三、

    监理工作要求: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严格遵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内容进行贯彻和执行;并要求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工作向军事化管理靠拢,有令必行,不服不行,说行就行,雷厉风行,行必有果,不得拖泥带水拖拉扯皮,坚持提高工作效率。

    (3)

    施工单位应与施工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书面通报施工组织机构及公司在该工程上的负责人,即公司代表,在整个施工合同执行期间,由该代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签发来往信函。并提供公司资质证明、管理人员及技术工种的资格证书等其主要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人员符合。

    (4)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开工,并于开工前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人员、材料、设备)。获得我公司驻地监理办公室认可后方可开工。若有困难时,可以书面提前五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述。获准后可延期开工。

    (5)

    开工前应将正式编制、审核、批准、盖公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工程师审定并报审开工报告。无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的不得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

    (6)

    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抓紧做好图纸会审的准备工作,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会审纪要进行签认。

    (7)

    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按规范要求,监理现场取样,进行复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变更用材时,需事先征得设计或建设单位同意,否则不得使用。

    (8)

    施工单位使用专业分包队伍时,须于分包合同签订前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9)

    各类配合比、钢筋焊接、钢筋机械连接及其它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或安装,须于事前报送试配、试焊、试连接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10)

    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监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于每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又于每一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

    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三检(自检、交接检、专检)”制度,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园区质监站。与此同时,将隐蔽自检资料包括隐蔽照片等交监理审核。

    (12)

    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对检测仪器的使用提供方便。若发生费用和有关责任时则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原则处理。

    (13)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

    (14)

    现场出现施工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严格按照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任何质量缺陷均不得瞒着监理工程师擅自自行处理。

    (15)

    施工单位应遵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时应在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述,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承认该部分工作量。

    (16)

    对地基基础及桩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监理总结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应对上分部工程做简要说明及质量评估。

    (17)

    施工单位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复验认可后,转报业主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18)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示范表式》的要求填写报验。

    (19)  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按照本公司及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要求整理归档工程资料。

    上海07监理工程师考试2月28-3月5报名

    (发布时间: 2007-1-12 10:25:30来自: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沪人考〔2007〕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29号),经市人事局和市建委同意,现将《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

    附件:《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三)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一)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三)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四)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三、考试时间、科目

    2007年5月12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2:00-5: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2007年5月13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6: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为合格;参加2个科目(免试2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缴费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2007年2月28日上午10:00-3月5日下午4:00,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

    考生网上报名时,本人应牢记报名序号,正确输入报考信息,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三)现场缴费确认时间为2007年3月7日-3月11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现场确认缴费点地址为:

    1.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赤峰路67号第三教学楼三楼)

    报名点代码:5959

    电话:65989445       65982240

    2.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北路301号)

    报名点代码:5858

    电话:64820453       64367400-2177

    3.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西藏南路765号,方斜路口,永惠大厦A座1904室)

    报名点代码:2810

    电话: 63456171-1011或1017

    4.上海市建峰职业技术学院(武夷路150号1号楼,近延安西路江苏路)

    报名点代码:2827

    电话:62525522       62515770

    现场确认缴费时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等进行审核,请考生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如上点办理确认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均须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反面。

    本市老考生现场缴费确认,须完成网上报名,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后,携带2006年度准考证直接办理确认手续。

    在外省市参加2006年度考试的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现场缴费确认时还须持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转考证明报名,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四)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应于2007年4月22日上午10:00-4月27下午4:00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六)关于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考《网上报名指南》,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

    (七)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5元。

    六、考生须知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草稿纸由考试院统一发放,考后回收。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

    七、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一)考试成绩考试后两个半月可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

    成绩查询网址:

    成绩查询电话:95001966   95001263(人工台)

    (二)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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