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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认可,名份就会发生变化,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而在日后对该子女诸多问题上的话语权、抚养权、监护权、决定权、赡养权、继承权等也必然会随之发生了转移。而所有这些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化,都是伴随着送养行为的确立,而自然让渡过去的。若想变更这种法律关系,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经达到法定年龄的该子女的同意,即取决于双方和该子女的自我选择,并最终取得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上述法律关系的变更,需要新一轮的名份的转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让渡。而在这个新的转移和让渡过程中,该子女的意志无疑是决定因素,而最终的权威认定则是法律。
再设若,某公民在选择自己配偶的过程中,合法与否?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最终也是取决于该公民和其配偶之间是否具有法律认可的名份。某些口头约定也只有在双方履约守信、共同认可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了很多内容,如男女平等、相互忠诚、相互扶养、财产共有、人身权、居住权、姓名权及性的权利等等。尽管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把配偶权列入婚姻权利之中,但是夫妻相互忠诚原则的规定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实质上是对夫妻相互拥有配偶权的肯定。而上述这些,无一不和名份密切相关。夫妻关系首先是一种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其他的诸如财产关系、相互扶养、互助关系等,都是依附于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名份存在,所有夫妻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都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譬如,两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男女,若一方对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如物质的、精神的、感情的、心理的和人身的等诸方面进行了不法侵害,那么,这种同居关系是否属合法婚姻,则会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这在对两者的法律干预方面,会有着泾渭分明的显著区别。比如说:当一方和其他异性缔结了婚姻,那么这种婚姻的合法性,除下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效条件外,最重要的还直接取决于该当事人是否未婚。特别在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为合法婚姻的现阶段,更是如此。如果是已经拥有合法婚姻,当事人又和他人缔结婚姻,那么第二次婚姻就是无效婚姻,必须依法解除,并视具体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重婚罪的,要接受刑法的处罚。而且还需视具体情况,对被害人承担必要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若此当事人并未和其同居的异性结婚,那么其所缔结的婚姻就是合法的婚姻,就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此时,前述同居关系则属非法,必须依法解除,否则,亦当负法律责任。
由上述事例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名份对每一个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实质性内容。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能否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有效保护。所以,对这种蕴涵着国家强制力为屏障的法律关系的名分的取得,我们千万不可等闲视之、漠然视之。不然,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我们将很可能难以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救济,从而将可能致使我们在经济利益、亲情关系、社会信誉、身心健康、甚至前途命运等诸方面蒙受重大的损失。
所以说,名分问题,事关重大,万万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