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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二十八日
这是一起被称为英国法律史上“最著名的案例”:因为在啤酒里喝出了一只蚊子,诺女士将啤酒制造商告上了法庭。
律所让我出庭辩护。
我埋头整理有关资料,并与诺女士沟通,去餐馆查证有关情况。但是,那时我心中依然无底。谁知道法院最后会如何判决呢?这样的案件会不会改变英国法律历史呢?在翻阅法律资料中,我产生了一种预感。
事情是这样的:诺女士与一朋友去一家餐厅吃午饭。朋友给她买了一瓶啤酒,该啤酒瓶是不透明的。
诺女士先倒了一半啤酒到杯子里,然后和朋友畅所欲言。喝完这杯啤酒后,她又将酒瓶里剩下的酒倒出,却发现啤酒里居然有一只未完全腐烂的蚊子。
诺女士平时最厌恶蚊子了。盛夏时,她的体质总是最招惹蚊子来袭,常常让她防不胜防,总是带着大红包游走在白日里各个场合,还奇痒无比。所以一看到这蚊子,想想已经喝进肚里的啤酒,她立刻心生异样,变得焦虑不安,以致身体不适,忍不住低头,开始止不住地呕吐。
之后,诺女士起诉了制造商。
我从一开始便随着此案履行法律程序,怎么也想不到居然一路纷纷扰扰、沸沸扬扬的,各大媒体全程跟踪,我们便一直打到了英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也就是贵族院。
最后,法官金勋爵认为:“你要爱你的邻居”,这条规则已经变成了一种法律,它要求你不能危害你的邻居。
我尖锐地质问:“法官您所提出的问题是在法律意义上的‘谁是我的邻居?’的问题么?这个范畴该如何界定?或者说,邻居的确切定义是什么?
金勋爵说:“这个问题是有严格的含义。那就是,你必须采取合理的注意去避免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你要合理地预见你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你的邻居。所以,在法律上,“谁是我的邻居?”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有些人受我行为的影响是如此地紧密和直接,以致于我应该合理地考虑:当我打算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的时候,这种行为的结果会如何?
‘过失’这种行为,在侵权行为的种类里,从来都不是静止和封闭的,它应该不断地发展,从而包含新的内容。这种责任的基本原则就是,被告对原告负有某种注意的义务。原告应该证明,由于被告违反了该注意的义务,结果导致了他的损害。”
我一听,立刻感觉到,呵呵我的大好时光来临啦。
在本案中,二个相对的法律原则发现了一个交合之处。
每一个原则都想具有优先性:
一方面,非合同的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对合同的当事人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这是合同法已经确立的原则,这个原则称为“合同相关性原则”;
另一方面,一个过失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受害人就有权利提起诉讼,并得到法律的救济。
这个原则同样已经确立,这是侵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如果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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