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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故而兩方面認定朱木匠就是肇事者,趕快結案了事。

    控方像模像樣地按照法律程序,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振振有詞,滿以為證據確鑿,一告一個準!沒想到被告方卻不以為然。

    鮑銀燕作為以警察局探員身份出面,娓娓而談。

    第一,煙灰的總量是兩支,一根火柴棒,與常理不合;如果說案犯一支接一支的話,那麼兩支煙頭呢?

    第二,香煙灰成團狀,不是抖落的散狀,這也與常理不合。正如當事人所說,案發當天他根本沒抽過煙,兩支香煙放在洋釘盒里,隨同木盒子化為灰燼,成團狀與鐵釘附在一起,這就說得過去了。

    控告方反駁:“照你這麼說火是自燃的囉?豈非欺人之談!”

    “不不不,我根本沒說火是自燃的。就是那根火柴!不過不是靠人工劈火柴盒的,而是以極其巧妙的方法,超出人的想象,簡直不可思議!”

    說著她拿出一個碎了的燈泡出來:“諸位請看,這是一隻殘缺的白織燈,歹徒就是用它來制造一場大火的!”

    控方又說:“這一點我們也注意到了,這是木匠間里的照明燈,掛在屋梁上,房屋燒塌了隨之落地,并不能證明什麼!”

    “不對,它不是木匠工棚里的那一盞!這是縱火犯特地用來制造火災的。工場間三面有窗,白天亮度足夠,只是天稍許暗了才開一盞25瓦的白織燈,這是人所共知的。”

    “我手里的這個殘骸,玻璃棒不但厚實,里邊的兩根紫銅的燈桿也顯得粗壯,它是100瓦特的。我在火災現場煞費苦心地找到燈泡燒斷的鎢絲,明顯地比25瓦的燈絲粗好多。”

    說著她拿出25瓦和100瓦兩隻燈泡:“請法官大人進行比對,就一目了然了!”呈到法官手里。

    “根據物理常識,同種材料、相同長度,橫截面積越大,導體的電阻越小。其功率等於電壓的平方除以導體的電阻,即:P=U?/RU不變R越小P就越大。”她邊說邊在黑板上講解。

    “一般來說,100瓦的燈泡,短短的10分鐘,玻璃外殼的溫度可以達到200℃以上,點燃一支火柴梗那是小菜一碟!”她竟然在一堆知識分子跟前討論其物理學來!

    “你們手上不是有副燒焦了的棉紗手套嗎?只要把手套包住燈泡,中間插一根火柴棒,10分鐘內自燃,燒壞手套落到地上,引燃刨花、木屑,一場大火神不知鬼不覺地就此發生。”

    又值師徒二人去吃中飯,無情的大火便吞噬整個生活區里的建筑。

    法庭上的眾多人員聽了她的分析推理,有根有據,學術豐富,無不佩服得五體投地,贊揚聲不斷。

    法官敲響法槌:“肅靜!控方有何意見?”

    消防局的人也終於明白了:“這麼一說,100瓦的電燈泡是縱火犯的作案工具囉!會不會就是木工本人所作所為呢?”

    “絕對不可能!這樣對他有什麼好處?不是自尋死路嗎?黃浦江又沒有蓋子。結果落得個身陷囹圄,全家人靠他吃飯,縱火動機不成立。一定另有他人!”

    庭上之人紛紛點頭,表示贊同。

    這一來控方也轉變態度:“請問鮑偵探,縱火犯是誰呢?有沒有線索啊?”

    “有!淺而易見,那個把燈泡帶進木工間、圖謀不軌的歹徒就是縱火犯!電燈泡經大火焚燒,上面的指紋已經不存在了,但是燈座上用油漆寫的標號03還依稀辨認得出,極有可能是從實驗室、或倉庫中流出來的,派人查一查不就明白了嗎?”

    這話有理,法官當場宣布休庭半小時,令校方立即去查。

    果然十幾分鐘就有消息了,物理教研組實驗室倉庫里,大功率燈泡少了一隻,編號01-10中唯獨少了一隻03。不知怎麼在火災現場出現,并非偶然,一定有人帶進去,勿容置疑。

    這人是誰呢?

    法官靈機一動,開口問:“鮑偵探,你心里有沒有譜啊?”

    “回法官大人的話,只能說懷疑吧!據我對嫌疑犯問話,他說那天上午,只有物理實驗室倉庫女管理員來過一次,手持總務處長批示的請購單,要求制作兩塊教學模板,轉了一圈才走的。”

    “你懷疑她有作案的嫌疑?”

    “至少我是這麼想的,她來到木匠間,趁人不注意,暗中把窗戶上的插銷拔去。中午等到朱師傅和他徒弟上食堂用餐,翻窗而進,只需3分鐘就能搞定,再從窗戶出來,不費吹灰之力。”

    “然後她也去食堂吃飯,找個顯眼處與人聊天賣乖。10分鐘後,大火釀成,她也有不在案發現場的證據了。”

    她一說完,旁聽席上就轟動起來,一個個義憤填膺,譴責聲一片,世上竟然有此歹毒之徒!一致要求請法官責令校方把這位女士請來,當堂問個明白,是真是假,好人壞人,一針見血!

    誰知這一等時間太久,好長時間都不見有人來回報,眾人等得不耐煩了,唧唧喳喳,議論紛紛,場面頓時顯得混亂。

    終見有人垂頭喪氣地來報告,說是那個實驗室保管員突然不見蹤影。上午開庭時還有人看見她坐在禮堂外的長椅子上聽蹭的呢!怎麼一下子就消失了?八成是心虛,滑腳溜走了。

    這一來證明鮑偵探所言不差,此人有重大的嫌疑。

    鮑銀燕又說:“能否請校方把保管員的來歷介紹一番?”

    有關人員說:“這人姓班,班超的“班”,甜甜美美的“甜美”,班甜美,民國7年生,今年40歲,大學專科學歷,有南京工學院的肄業證書,應聘來本校工作才3個月……要不要到檔案室調她的詳細資料?”

    鮑丫頭急忙應答:“不用、不用,足夠了!我來糾正一下:“班”念上聲bǎn,就是“坂”;“甜”字改成“田”,她復姓“坂田”,單名一個“美”字,全名“坂田美”。出生年月大概是吧!正經八百的東洋女子,如假包換,履歷完全是假的!”

    又是一個RB倭寇!法庭上像炸開了鍋,吵吵嚷嚷,罵罵咧咧,全無法規。

    法官又敲響了法槌:“肅靜!請鮑偵探回答,你怎麼了解得這樣清楚?根據是什麼?”

    “回大法官的話,坂田美是原“和森”糕團店的女掌柜,即殺人世家橫田雄一的老婆,我與他們一家有過多次較量,這家人罪行累累,罄竹難書。證據舉不勝舉,她逃走就是最好的罪證,您說是不是?”

    “沒錯,我贊成!被告實屬冤枉,無罪釋放。起訴方不予支持,無條件駁回。抓捕縱火犯那是警察局的事,大伙歇著吧!退庭!”

    皮球最終踢回警察局,就看他們有沒有本事把坂田美抓到。鮑銀燕既然作為總局代表,也是義不容辭,她也走不了。

    警察局封鎖交通,路口設卡,汽車站盤查,一直到了晚上,不見人影,興許是逃走了。

    幾下一碰頭,兩手一攤,無精打采,失敗而告終。

    頭兒再次詢問鮑偵探有何良策。

    她似乎早已料到,不慌不忙地:“如果我是她,才不急於逃走呢!就在你們眼皮底下躲一躲,等風頭過去再從容不迫地溜走,豈不是好!”

    諸人一愣:“這倒是個好辦法!她躲在什麼地方最安全呢?”

    “還是在技工學校里!眼下被迫停課,整個教學大樓空蕩蕩的,藏起個把人來還蠻難找的,你們說是不是?”

    “你怎麼不早說?浪費了一下午的時間,真是的!”幾人似有不滿。

    “我想諸位都是行家,搜捕抓人是家常便飯,還用得著我多口,所以不便指手畫腳……”

    “哎喲,你客氣地哪一家?趕快說,她藏在哪里?”

    “以我下午的觀察,教學樓坐北朝南,底樓東首是物理實驗室,邊上的準備室、倉庫最有可能。外面的大鐵鎖正好是個幌子,從窗戶里進出對她來說也不是難事。再說食堂、廁所都在同一樓層,偷著吃、暗著拉不用愁,何樂而不為!”

    最後一句說得俏皮,眾人都笑了。

    於是當晚就采取行動,真如鮑丫頭所料,女倭寇果然藏在她的老巢-實驗室倉庫,拾幾個警察抓她,插翅難飛。

    龜田三娘、四娘,還有村上菏子,正在獄中等她呢,四個老搭檔聯袂赴刑場,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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