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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已无法继续施行。安史之乱以后,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改行两税法。
唐朝到了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国家府库虽很富裕,社会经济也很繁荣,但对农民的剥削也特别苛重。《通典•食货六》即已指出当时“钱谷之司,唯务割剥。回残剩利,名目万端。府藏虽丰,闾阎(指乡里居民)困矣”。《通典》作者杜佑(七三五——八一二年),生值其时,目睹其实,这种反映是可靠的。后来欧阳修在《新唐书•食货志》谈到“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这却将两税法所以代替租庸调制的原因说的很清楚。代宗大历元年(公元七六六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不能等到秋禾黄熟,即按青苗庄稼每亩敛钱十五,又征地头钱每亩二十,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从青苗征敛税钱的开始。大历五年又规定:夏,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四升;秋,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三升;青苗钱亩加一倍,而地头钱不在其内。这样的横征暴敛,对旧的租庸调制早已破坏无遗,朝廷无法缓和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势不得不推行新的剥削办法来代替旧剥削方式。于是在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采用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在体不外下外几点:
一、以户为征收单位,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按各户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的多少。这是户税。
二、以大十四所(公元七七九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亩多少征收田亩税。这是地税。
三、地税是按亩纳米、麦;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定税钱多少。最初的地税,大约为每亩纳米、麦五升至九升五合;户税则由官府按贫富将居民分作九等户。居民各阶层各属哪一等,都有明文规定。官府还按照三年一大税(多征),常年一小税(相对地少征)的惯例,具体规定了每个户等的税额。征收户税时,责令税户折交绢布实物,很少敛取钱币。
五、除田亩税交纳谷、麦外,蓁多折合成钱交纳。
六、每年的税,分夏秋两委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从上述情况来看,可知两税法的立法原则不同于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征收单位,丁无贫富,田无多少,都负担一样的赋税;两税法则以每户的财产和田地多少交纳不同的赋税,多者多纳,少者少出。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革。
按照规定,自王公百官到一般百姓都要交税。流散他乡的浮户、荫庇于豪强的客户、往来贸易的商人,以前不纳租调的,这时也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纳税面。两税法颁行以后,唐王朝的经济状况一度得到改善,岁入大增,呈现出比过去不同的景象。
当开始颁布两税法时,曾有一条规定说:“敢在两税之外加征一文钱者,以枉法论。”但事实不仅不是如此,反而横征暴敛,超过以往。就在颁布两税法的同一年,唐王朝即宣布征收竹木茶漆的什一税。德宗建中三年(公元七八二年),朝廷既批准了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在本道的两税钱上每千文钱增收二百文请求,而且通令各道同样征收。十所以后,又应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的请求,两税又加征十分之二。德宗为了对作乱的藩镇兵,曾下令在长安向商贾进行“借商钱”的勒索,派官府武装搜掠商户财货,甚至逼死人命。市民的住房要纳税,按房屋的好坏规定税额,称“间架税”。交易买卖,每成交一贯钱纳税五十文,称“除陌钱”。这些苛征杂税,虽招致天下仇恨,但统治者却在所不顾,变本加厉。有些地方甚至规定:商旅过路要交税,蔬菜瓜果要交税,人口死亡要交税,到了无物不税的地步。
两税法比租庸调制进步,意味着统治者手段的改进。实质上,两税法使穷苦大众跌入了苛征暴敛的新罗网,受着重重压迫,长期不得翻身。正如晚唐诗人杜荀鹤(八四六——九○四年)在《时世行》中所反映的:“桑拓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后尚征苗,”“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这确是两税法实行以后的八百年间,构成了唐后期到明中叶分夏秋两次征税的田赋制度的基础,直至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才开始改变。
————摘自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研究第二章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第五节(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