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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的租庸调制与均税制,是借用了唐朝的赋税制度。当然实际穿插在文中时,某越有所借鉴删减,也把两税法改名为均税制,和中国古代历史有所区别。为了方便各位亲们了解这两种税制的背景,某越将借鉴的文章抄录如下:
公元一六九年,即李渊称帝的第二年,唐王朝定下租庸调制。五年以后,与均田制同时颁布执行。这一制度,是以丁男授田百亩为前提,所以它的基础是均田制。但是租庸调制和均田制一样,都是前有所承,而不是唐初的什么创造。《资治通鉴》卷一八七记载:“武德二年,初定租庸调法。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绢二匹”的匹字,当依《唐会要》作丈)。胡三省注云:“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梁、陈、齐、各有损益。”可知在唐以前,已有一些朝代实行过这种制度。如果再推广一点,实源于北魏到隋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唐初不过综合历代所行而把它固定下来罢了。它的内容,正如后来陆贽在《奏议》中所指出的:“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所以即称之为租庸调制。
唐初由政府所颁下的诏令,不过粗举大要而已。据《唐六典》记载:“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氧,绫、绢、迤(音施,是一种粗绸)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迤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二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庸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这说的比较详悉,可知当时除以租庸调为主要税收外,还有杂徭。根据其他文献反映的情况,此外还有按户税等高下所征收的户税和按每亩交纳二升的地税。
唐朝皇室、外戚、各级官吏等地主阶级的主要阶层,享有免税特权。他们广占耕地,却不纳税,把赋役的负担全部都转嫁到农民头上。据旧史记载,仅以唐玄宗天宝八年(公元七四九年)为例,全国共有存粮九六○六万石,以当年有七六六万课口计算,把这些存粮平均分摊,则每丁纳粟竟合十二石五斗。唐代租庸调法,自高祖李渊时起,经太宗整顿,历高宗、武后、中宗、睿宗至玄宗开元年间,一直沿用不变,前后共一百二十多年(公元六一九——七四一年)。
唐朝为了防止农民逃避或漏交租课,定出了极其严密的办法,责令农村基层组织的里正,直接负责向农民催缴租调,摊派徭役。每年春天,他们对本地农户的人口、年龄以及相貌特征等,每人当面查对核实一次,叫做“团貌”;然后将“团貌”记录编订成册,叫做“手实”、“计帐”就是里正向农民催课的依据。每隔三年的正月,各县又将本地各乡村的“手实”、“计帐”收齐一次,交给所属的州,由州汇总,按一定格式编制成户籍。每乡的户籍装订为一卷,卷上注明“某州某县某年户籍”等字样。这户籍就成为当封建政权检查农民纳课情况、考核各级官吏政绩的依据。在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卷,其格式和内容,正与此相同。
唐朝对农民征收的税额,是按每丁受足百亩田地而规定的。但是,由于普遍受田不足,而纳课不能或减,所以租庸调之制,一开始就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对农民的剥削量更不断增加,广大农民是十分痛苦的。即以徭役而言,农民也被压得喘不过气来。早在贞观十一年(公元六三七年),监察御史马周在《上疏》中指出:“今百姓承丧乱之后,比於隋时,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陛下虽每有恩诏,令其减省,而有司作既不废,自然须人,徒行文书,役之如故(见《旧唐书》卷七十四,《马周传》)。”由此可知当时封建政权有关徭役限额、减免租调的规定,等于一纸空文,从来没有实现过。
唐高宗以后,特别到了唐玄宗时期,土地兼并不断加剧,农民的土地多被侵夺。常规的租调之征,本已不堪承受;巧立名目的额外征取,又层出不穷。唐玄宗时的财政大臣,都是搜刮能手。或命令州县将应缴租课换成绫罗、珠宝、瓷器、海味送到长安;或以运输脚力为名加征;或以粟布浸渍伤耗为由加征。广大农民既失去土地,又困于重课,无以为生,只好离乡别井,四处流亡。唐玄宗时为了制止农民脱籍,保证租调来源,实行检括逃户。开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劝农使”宇文融在全国查出八十余万逃户,重新登记入籍。同时,政府又推行残酷的“摊逃法”,将逃户应缴的租课,摊派给他的亲戚、邻居代缴。这样,便逼使更多的农民逃离乡土,人丁流动,户籍不实,租庸调制已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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