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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这些主权。这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讲民权吗?那我告诉你们──邦权即民权!
6月20日的辩论除梅森说了句“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外,并未交锋。交锋主要是在7月23日。在讨论宪法批准方式时,康涅狄格的艾尔斯沃斯提议将新宪法交给邦议会批准。新泽西的佩特森附议,梅森和伦道夫反对。梅森说,把新宪法交给人民这个权威,是所有主张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各邦议会无权批准这部宪法。因为议会是宪法的产物,岂有反过来批准宪法之理?如果今天的议会有权批准,那么明天的议会就有权否定。这样一来,岂非置全国政府于脆弱动摇之基础,不得不听命于各邦之立法?何况不少邦的宪法本身就没有通过人民批准,这些邦的政府也没有得到明确的、无可置疑的授权。他们的宪法和政府,是建立在假设的授权基础之上的。这意思等于说,邦宪法和邦政府的合法性本来就有问题,如果再由邦议会批准新宪法,岂非双重的“不合法”?
接着,伦道夫又补充说,难怪在某些邦里,习惯法要高于邦联条例了。因为邦联条例只得到各邦议会批准,没有得到人民这个最高权威批准么!因此“只有直接诉诸人民,才能解决问题”
这一回轮到反对派理屈词穷了。他们也作了反驳,但显然没有什么说服力。格里(马萨诸塞)的观点是:如果诉诸人民,结果就会一团混乱,因为人民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达成一致。艾尔斯沃斯则说,过去,邦联议会向谁申请权力呢?是向各邦议会,不是向人民。何况邦联条例也有规定,只要各邦议会授权,就可以修改条款,我们何必另搞一套呢?
艾尔斯沃斯的这个说法被古文诺莫里斯称之为“一个没有前提的推理”因为今天的这个制宪会议,当年的邦联根本就没有料到。而且,古文诺莫里斯和戈汉姆(马萨诸塞)都指出了极为关键的一点:按照邦联条例,任何一丁点修改都必须13个邦的一致同意。此言一出,众人缄口。因为谁都知道,罗德岛至今不肯派代表参加。如果按邦联条例来设计宪法批准程序,等于不批准。于是,7月23日,大会以9邦赞成1邦(特拉华)反对的票数通过了麦迪逊他们主张的宪法批准方案。
批准的问题解决了,授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8月6日的详情委员会报告(宪法初稿)中,授权制宪的已不再是13个邦,而是我们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的人民,即13个邦的人民。在这个表述中,既有人民,也有邦。民权与邦权之争,表面上看算是打了个平手。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签字
但最后的胜利却属于民权主义者。这个工作是在会议接近尾声时完成的。9月8日,会议经过书面投票,选出了一个五人委员会,负责校订已经通过的条款,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所以又叫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当选的五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文诺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现在看来,这个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并不仅仅只是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这样一种技术性处理。他们还在非常关键的地方做了手脚。我们知道,在9月10日第三阶段辩论小结(即提交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的辩论结果)中,授权的也还是13个邦的人民。但到9月12日(即两天以后),在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宪法成稿)中,13个邦的名字不见了,授权的变成了我们合众国人民。当然,不改是不行的。因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并没有派代表参加会议,岂能盗用其名义?只写12个邦的名字更不行。罗德岛本来就存有戒心。你把他的名字拿掉,他就更不肯或者更有理由不加入联邦(事实上罗德岛也是最后一个批准联邦宪法的邦)。所以,将13个邦的人民改成我们合众国人民,也可以视为一种具有政治智慧的技术性处理。
但这样一来,就不仅是移花接木,而且是偷天换日了。因为授权的如果是13个邦的人民,则美利坚合众国仍可视为邦联。现在,授权的是合众国人民了,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当然不会不引起争议,只不过争论发生在他们做手脚之前。事实上,在权力基础和国家体制这两个问题上,双方的争论都十分激烈。争论的焦点不但在于权力的基础究竟是邦权还是民权,也在国家的体制应该是共和国联盟还是单一共和国。或者说,是邦联(confederation)、联邦(union),还是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