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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存在中央银行里的,这部分资金叫做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自身决定的并且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以抵御未知风险。
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各项存款或各项负债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均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2)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我国现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只对存款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所谓一般存款是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投资机构吸收的信托存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等集体金融组织吸收的各项存款。
(3)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国家授权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并根据放松银根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并组织分支机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