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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七

    二仪既判,汇品生焉,五才兼用,废一不可。金木水火土,咸相爱恶。阴阳所 育,禀气呈形,鼓之以雷霆,润之以云雨,春夏以生长之,秋冬以杀藏之。斯则德 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生民有喜怒之性,哀乐之心, 应感而动,动而逾变。淳化所陶,以下淳朴。故异章服,画衣冠,示耻申禁,而不 敢犯。其流既锐,奸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赏。故书曰:“象以典刑,流 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怙终贼刑,眚灾肆赦。”舜命咎繇曰: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夏刑则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 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周礼:建三典,刑邦国,以五听求 民情,八议以申之,三刺以审之。左嘉石,平罢民;右肺石,达穷民。宥不识,宥 过失,宥遗忘;赦幼弱,赦耄耋,赦蠢愚。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吕侯度作祥刑, 以诘四方,五刑之属增矣。夫疑狱泛问,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 之。先王之爱民如此,刑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逮于战国,竞任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经六篇,入说于秦,议参夷之 诛,连相坐之法。风俗凋薄,号为虎狼。及于始皇,遂兼天下,毁先王之典,制挟 书之禁,法繁于秋荼,纲密于凝脂,奸伪并生,赭衣塞路,狱犴淹积,囹圄成市。 于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汉祖入关,蠲削烦苛,致三章之约。文帝以仁厚,断狱 四百,几致刑措。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宣帝时,路温舒上书曰: “夫狱者天下之命,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治狱吏,非不慈仁也。 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 自安之道,在人之死。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 人不胜痛,则饰辞以示人。吏治者利其然,则指导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 内之。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罪。何则?文致之罪故也。故天下之患,莫深于 狱。”宣帝善之。痛乎!狱吏之害也久矣。故曰,古之立狱,所以求生;今之立狱, 所以求杀人。不可不慎也。于定国为廷尉,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 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 六千二百七十二条。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魏武帝造甲子科条,犯釱左右 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罚金之坐,除妇人加笞之制。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 诏车骑贾充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余条。

    晋室丧乱,中原荡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属崩散之后,典刑泯弃,礼俗浇薄。 自太祖拨乱,荡涤华夏,至于太和,然后吏清政平,断狱省简,所谓百年而后胜残 去杀。故榷举行事,以著于篇。

    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 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神元因循,亡所革 易。

    穆帝时,刘聪、石勒倾复晋室。帝将平其乱,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民乘 宽政,多以违命得罪,死者以万计。于是国落骚骇。平文承业,绥集离散。

    昭成建国二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 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 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艰难,备尝险阻,具知民之情伪。及在位,躬行仁厚,协和民庶。既 定中原,患前代刑纲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约定科令,大崇 简易。是时,天下民久苦兵乱,畏法乐安。帝知其若此,乃镇之以玄默,罚必从轻, 兆庶欣戴焉。然于大臣持法不舍。季年灾异屡见,太祖不豫,纲纪褫顿,刑罚颇为 滥酷。

    太宗即位,修废官,恤民隐,命南平公长孙嵩、北新侯安同对理民讼,庶政复 有叙焉。帝既练精庶事,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诏司徒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 分大辟为二科死,斩死,入绞。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 没县官。害其亲者轘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沉 诸渊。当刑者赎,贫则加鞭二百。畿内民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 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后 百日乃决。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 谕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 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 报乃施行。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是后民官渎货,帝思 有以肃之。太延三年,诏天下吏民,得举告牧守之不法。于是凡庶之凶悖者,专求 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于闾阎。而长吏咸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耻,贪暴犹自 若也。

    时舆驾数亲征讨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总百揆监国。少傅游雅上疏曰: “殿下亲览百揆,经营内外,昧旦而兴,谘询国老。臣职忝疑承,司是献替。汉武 时,始启河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谪徙之。十数年后,边郡充实,并修农戍,孝宣因 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于罪人,非怒而诛之,欲其徙善而惩恶。谪 徙之苦,其惩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从徙,虽举家投远,忻喜赴路,力役终身, 不敢言苦。且远流分离,心或思善。如此,奸邪可息,边垂足备。”恭宗善其言, 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论决之。初盗律,赃 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赃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诏曰:“刑纲大密, 犯者更众,朕甚愍之。其详案律令,务求厥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于是游雅 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 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有司虽增损条章,犹未 能阐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旧式。太宗四年,始设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讼, 或议主政。帝恶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酿、沽饮皆斩之,吉凶宾亲,则开禁,有日 程。增置内外侯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疵失。 其所穷治,有司苦加讯恻,而多相诬逮,辄劾以不敬。诸司官赃二丈皆斩。又增律 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贺上言: “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诏从之。

    显祖即位,除口误,开酒禁。帝勤于治功,百僚内外,莫不震肃。及传位高祖, 犹躬览万机,刑政严明,显拔清节,沙汰贪鄙。牧守之廉洁者,往往有闻焉。

    延兴四年,诏自非大逆干纪者,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自狱付中书复案,后 颇上下法,遂罢之,狱有大疑,乃平议焉。先是诸曹奏事,多有疑请,又口传诏敕, 或致矫擅。于是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则制可,失衷则弹诘之, 尽从中墨诏。自是事咸精详,下莫敢相罔。

    显祖末年,尤重刑罚,言及常用恻怆。每于狱案,必令复鞫,诸有囚系,或积 年不斩。群臣颇以为言。帝曰:“狱滞虽非治体,不犹愈乎仓卒而滥也。夫人幽苦 则思善,故囹圄与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轻恕耳。”由是囚系虽淹滞,而 刑罚多得其所。又以敕令屡下,则狂愚多侥幸,故自延兴,终于季年,不复下赦。 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陷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 或绝命于杖下。显祖知其若此,乃为之制。其捶用荆,平其节,讯囚者其本大三分, 杖背者二分,挞胫者一分,拷悉依令。皆从于轻简也。

    高祖驭宇,留心刑法。故事,斩者皆裸形伏质,入死者绞,虽有律,未之行也。 太和元年,诏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绝其命不在裸形。其参详旧典,务从宽仁。” 司徒元丕等奏言:“圣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裸骸之耻。普天感德,莫不幸甚。 臣等谨议,大逆及贼各弃市袒斩,盗及吏受赇各绞刑,踣诸甸师。”又诏曰:“民 由化穆,非严刑所制。防之虽峻,陷者弥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斩刑,去衣裸体, 男女亵见。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者也。今具为之制。”

    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宽,弊由纲密。今候职千数,奸巧弄威,重罪受赇不 列,细过吹毛而举。其一切罢之。”于是更置谨直者数百人,以防渲斗于街术。吏 民安其职业。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 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厥衷,经御刊定。五年冬讫,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 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 枭首。

    时法官及州郡县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内 至骨;更使壮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诬服。吏持此以为能。帝闻而伤之,乃制 非大逆有明证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禄制,更定义赃一匹,枉 法无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食禄者 跼蹐,赇谒之路殆绝。帝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 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

    十一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 未衷。可更详改。”又诏曰:“前命公卿论定刑典,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违失 周书父子异罪。推古求情,意甚无取。可更议之,删除繁酷。”秋八月诏曰: “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极默。坐无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详案律条,诸有此 类,更一刊定。”冬十月,复诏公卿令参议之。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 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

    世宗即位,意在宽政。正始元年冬,诏曰:“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 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 舛。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上下, 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庶于循变协时,永作通制。”

    永平元年秋七月,诏尚书检枷杖大小违制之由,科其罪失。尚书令高肇,尚书 仆射、清河王怿,尚书邢峦,尚书李平,尚书、江阳王继等奏曰:“臣等闻王者继 天子物,为民父母,导之以德化,齐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务于三 讯五听,不以木石定狱。伏惟陛下子爱苍生,恩侔天地,疏纲改祝,仁过商后。以 枷杖之非度,愍民命之或伤,爰降慈旨,广垂昭恤。虽有虞慎狱之深,汉文恻隐之 至,亦未可共日而言矣。谨案狱官令: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 又验诸证信,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诸犯年刑已上枷锁,流徙已 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丑、重械,又无用石 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缘增加,遂为恆法。进乖五听,退违令文,诚宜案劾,依旨 科处,但踵行已久,计不推坐。检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 先无成制。臣等参量,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 逆外叛;杻械以掌流刑已上。诸台、寺、州、郡大枷,请悉焚之。枷本掌囚,非拷 讯所用。从今断狱,皆依令尽听讯之理,量人强弱,加之拷掠,不听非法拷人,兼 以拷石。”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未几,狱官肆虐,稍复重大。

    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 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延昌二年春,尚书刑峦奏:“窃详王公已下,或析体宸极, 或著勋当时,咸胙土授民,维城王室。至于五等之爵,亦以功锡,虽爵秩有异,而 号拟河山,得之至难,失之永坠。刑典既同,名复殊绝,请议所宜,附为永制。” 诏议律之制,与八座门下参论。皆以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 复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 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 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 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诏从之。

    其年秋,符玺郎中高贤、弟员外散骑侍郎仲贤、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 贤同元愉逆,除名为民,会赦之后,被旨勿论。尚书邢峦奏:“案季贤既受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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