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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好吧,请他来。”我不相信辩论不过他。
老同学领我来到一间办公室,门上有一块牌子,上有“谈话室”。我说:“这不是与犯人谈话的地方吗?”
老同学说:“没有关系,现在办公室里都有人,说话不方便,你在这里坐一会,我叫他来与你聊。”我说好,就坐下了。
不一会,一个高瘦的警察进来了,中年人,戴着眼镜。他自我介绍说:“我姓周。”
我站起来说:“周科长,你好,你好。”于是都坐下,一起谈论对自杀犯情节严重者要不要判处死刑。
周科长思路很清晰,他先从新《刑法》上来谈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他引了新《刑法》第六章“公民侵犯自身权利和放弃自身民主权利罪”下面之第三百一十二条‘蓄意自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杀未遂,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举了即将被枪毙的本看守所犯人的例子。那名犯》 人数年间,多次自杀。第一次是服用安眠药,被妻子现,送到医院及时抢救,自杀未遂,白白花了千多块钱。后来他在公路上撞车,幸好司机反应快,及时避开了,只受到一些轻微伤,司机被判赔偿医药费两千元。他的家人怕他自杀,有一向随时派人跟着他,耽误了许多上班时间。那时候,自杀犯罪还没有写入刑法,大家拿他没有办法。谁知新《刑法》颁布后,他还想自杀,登上一幢七层楼的顶层,站在屋顶边沿上,眼看着楼下,有人现,报了警。当时就出去了几十名消防队员,在楼下铺满了几张很大的汽垫,还从湖南警官学院请来心理诱导师,在顶楼劝导他。他一句话不说,硬站了三个小时,诱导师口干舌燥,觉得自己无能为力,不再劝说。公安局又派一个有丰富政治经验的指导员来劝导他放弃自杀。指导员反复说,放弃自杀等于犯罪中止,将不受刑罚,不然,自杀被人抢救过来,算是自杀未遂,是要判刑的。他还是不说话。指导员说了三个多小时,喝了七瓶矿泉水,没有一点转机。眼看天快黑了,大家都没有办法,楼下的消防员也换了一班人。许多警察和消防队员被他一个人累得不行,有的警察开始骂人了。围观的人也不满意了,说要跳就跳,让人白白等了七八个小时。到了下午六点半左右,太阳快要下山,黑暗渐渐来临。他好象感觉到死亡在召唤自己,闭上眼睛,纵身一跳,先被楼下的广告架挡了几次,减少了下坠度,再落在厚厚的气垫上,他居然站起来,四处看看,他好象觉得奇怪,这么高跳下来,居然没有死。警察将他立即送到医院,做了全面体检,他只受了点轻伤。按现在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自杀是犯罪,要判刑的。当晚,警察在医院里将他逮捕。不久,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沙市中级认民法院以他蓄意自杀,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处死刑。这是新《刑法》颁布以来,我国第三名被判处死刑的自杀犯,我省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自杀犯。
我很好奇,想知道第一个因自杀被判处死刑的人是什么人,因为什么事。周科长说,他是安徽一个农民,因他怪乡里村里收费太多,家里穷,拿不出钱,被乡政府和派出所的人抓了去,关了几天。他不服,大吵大闹,被人打断了手。放了回来,他卖了家里的猪,与同乡另一个农民到北京来上访。谁知乡里知道他们要上访,写了材料报给县里,县里报给省里,省里很快递到中央信访部门。电子公文的度自然比他们坐的火车快。他们到了信访部门,一报名字,说为了什么事来的,人家早就看到了基层政府报来的材料,他们当然相信党的基层组织的话啦,不接受那两个农民信访,让他们立即回去,应该交的钱要及时交清,上访没有用。如果再来,就是妨碍公务,只有通知当地警察来抓人。那个农民很刁,既不服乡里的政策,又不听中央信访办同志的劝告,总觉得自己那点小利益被侵犯了。你说他没有觉悟?没有头脑?不,他步行到**,买了一张三十元的登楼票,跑**城楼的正中央,就是**当年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成立了的地方,他看一眼广场上密密麻麻人,飞快爬上护栏,想一头倒栽下去。楼上的便衣警惕性相当高,立即大呼,有人要跳楼。楼下执勤的两个武警反应敏捷,冲上前来,伸手接住。那个农民的脚挂了一下**画像,减少一部分阻力,落到地面前,被两个武警接住。那个农民没有事,一个武警的手臂骨折了。**画像也被农民脚上穿的那双旧解放鞋划了一道印子,象将人头劈开两半。人中部位的印子最明显,有人在远处看了说象希特勒那一撮小胡子,简直污辱了伟大领袖**的光辉形象。警方当即逮捕了那个农民。后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自杀罪判处这个农民死刑,以损坏文物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以过失伤害罪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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