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她安乐的去吧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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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见一篇让人不忍续读的报道——女孩生活无法自理,请人大代表递交“安乐死”议案。请愿提交“安乐死”议案的是一位28岁的女孩,名叫李燕,身患不治之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已27年,于日前表示希望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能代其提交“安乐死”议案,结束自己的生命。
仅仅28岁的年轻生命为什么要选择“死”——“安乐死”?
注意:是“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外界“给予”其它方式的“死”
这里的选择是指有意识的、主动的行为;这里的“安乐死”是指自身大脑有意识、但已丧失任何自理能力(哪怕是拿起任何利器结束自己生命的能力也已丧失,如李燕)的人群。
我们看到李燕有意识的主动选择“安乐死”是因为她清楚于己、于家、于社会、于国家只有痛苦与负担,而自己的离开是唯一能减轻这一切痛苦的途径。
虽然“安乐死”对于任何一个有情有爱的人而言都是无比残忍的,但我想这是能给予“李燕”们唯一的、也是最后的权利,即便给予得让人如此沉痛。
在“安乐死”这三个无情的文字面前,首先必须清楚:即在选择“安乐死”时,个人的意识是否清晰与自理能力是否完全丧失。
试想,一个连意识都没有的人,任何会有知觉?当然更不会知道自己正给外界带来负担,而我们当中任意一个作为独立的外界个体,又如何能正确判断并准确转达他本人的意愿呢?如果本人没有作出任何选择,哪怕这种结果是被迫的(即意识的丧失),那么任何外因都不得作为借口而代其选择“生”或“死”这是对生命最起码的尊重与保护。(当然“负担”并非因人意识的丧失而不会产生,但“负担”亦并不能作为外界给予其“死亡”的借口,媒体尚且时常报道为挽救一动物生命而如何如何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况乎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人呢?)
所以,因为有意识,可以选择“安乐死”;因为无意识,外界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任何人“安乐死”
试想,对于那些仅仅因承受不了外界打击(如爱情、金钱、名利)而丧失生存勇气的人,说句不负责任亦或大不敬、大残忍的话,你可以选择自杀,而不必苦苦庇惠于“安乐死”一个人如果悲伤、绝望、痛苦到连死都不怕的地步,还会惧怕死时的疼痛吗?如果欲轻生却又惧怕疼痛,这不恰恰证明他还想“生”吗?当人因外界原因而导致失去生存勇气的时候,只是把死亡于任何人而言都有的恐惧暂时掩藏起来,但那只是暂时性的失去理智(即意识)而致,如果此类人乞求以“安乐死”我们并予以实施,那我们的行为才是对生命的亵渎,而并非“安乐死”本身。
所以,当人有意识或暂时失去意识,且有主动自理能力的前提下,是绝对不能施以“安乐死”的。
(注意:自杀现象的存在,不取决于“安乐死”是否存在,也不取决于“安乐死”是否实施于之。倘一个有能力自己结束自己生命且心意已绝的人,断不会一味顾虑死亡时的痛苦程度。所以,以上言论并非教唆推崇自杀行为!仅仅是用以阐明“安乐死”应慎之又慎的选择对象。)
明确了必须明确的“安乐死”选择对象的原则后,接着须正视“安乐死”和其行为本身的实质。
我相信反对“安乐死”的人大有所在,并对其所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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