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盘问鉴定员,在这个案子里,就是法证人员。
    盘问这类人比证人简单,因为他们只会陈述事实。
    这次代表官方做鉴定的是一位姓陈警官。
    “陈警官,目前得出的控告我当事人的物证有,脚印,油漆桶上的指纹,打火机上的指纹,对吗?”
    “对。”
    “对脚印及油漆桶上的指纹,我的当事人刚才已经给出他的解释。
    我想请问,警官在地板上有没有发现其他人的脚印呢?”
    “有。
    有酒店工作鞋之类的,我们排除过。”
    甄意挑重点地说:“所以,脚印不是只有我当事人的了?”
    “是。”
    “案发现场的油漆桶呢,上面只有我委托人的指纹吗?”
    “是。”
    “请问你们检查过,那个桶是否曾装过水呢?”
    “这倒没有。”
    “请问,上面只有我当事人的指纹,这表示,绝对只有我的当事人拿过桶吗?”
    甄意格外强调“绝对”
    二字。
    陈警官思索半刻:“严格意义上,不能。”
    “为什么呢?”
    甄意明知故问。
    “因为别人如果带手套,就不会留下指纹。”
    这种话借官方之口说出,效果会更好。
    甄意很满意,问:“那我可不可以假设,如果我的当事人拿油漆桶泼了水,有人戴着手套拿桶泼了油漆和汽油的混合物,也会留下这种让人以为我的当事人泼了易燃液体的情形?”
    “可以这么说。”
    “至于打火机上的指纹,那本来就是我当事人的打火机,这其实不能用作证据吧?”
    “是。”
    “还有电梯的井道,由于电梯下沉,轿厢顶部可以轻易爬上去。
    轿厢里的易燃漆都烧干了,可以判断它究竟是泼进去的,还是倒进去的吗?”
    “倒进去?”
    鉴定人疑惑。
    “我的意思是,如果我的当事人泼的是水,等他走后,有人爬上轿厢,打开安全窗,从上面沿着墙壁倒可燃物进去,并躲过监控,能排除这种可能吗?”
    “不能。”
    甄意微笑,递上一张照片:“图中显示,三角锁处于非复位状态,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厅门是外部人员用钥匙打开的?”
    “可以。”
    “请问你们有没有找到那把三角钥匙?”
    “没有。”
    “所以,有没有可能,是第三人打开了厅门,而非我的当事人?”
    “有。”
    甄意款款回头,看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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